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检疫处理单位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A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B类出入境检疫处理资质3年以上,近3年无安全和质量事故; (二)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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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