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检疫处理单位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条件的办公场所; (三)申请从事的检疫处理类别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其从业人员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药剂以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和设施; (六)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 (七)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配备经直属海关核准的检疫处理人员; (九)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