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应当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未经核准,不得从事或者超范围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 海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输入国家(地区)要求,对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对象,向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疫处理单位实施检疫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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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