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出境木质包装标识企业对出境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及进出境货物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检疫处理不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