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获得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资质许可的检疫处理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获得核准。申请从事A类检疫处理工作的,其此前从事检疫处理资质年限可连续计算。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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