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