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尚未取得或者已被吊销《核准证书》《从业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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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