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尚未取得或者已被吊销《核准证书》《从业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