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检疫处理人员未按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由海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属海关吊销其《从业证》: (一)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二)超出核准范围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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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