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检疫处理人员未按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由海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属海关吊销其《从业证》: (一)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二)超出核准范围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检疫处理人员未按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由海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属海关吊销其《从业证》: (一)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二)超出核准范围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