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检疫处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属海关吊销其《核准证书》: (一)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至第(五)项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伪造、变造、恶意涂改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安全事故档案或者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核准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核准证书》的; (四)转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检疫处理的; (五)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拒绝接受海关监管或者整改不力的; (六)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检疫处理,处理效果评价多次不达标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