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