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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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