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检疫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直属海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核准证书》或者《从业证》,申请单位或者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书》或者《从业证》的,申请单位或者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申请从事检疫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直属海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核准证书》或者《从业证》,申请单位或者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书》或者《从业证》的,申请单位或者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