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应当依据职权注销《核准证书》或者《从业证》: (一)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或者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检疫处理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检疫处理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核准证书》或者《从业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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