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核准证书》或者《从业证》: (一)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核准证书》或者《从业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核准证书》或者《从业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核准证书》或者《从业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核准证书》或者《从业证》的; (五)检疫处理单位或者检疫处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书》或者《从业证》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核准证书》或者《从业证》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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