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有效期6年。检疫处理单位需要延续《核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颁发《核准证书》的直属海关申请延续。直属海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换发《核准证书》。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有效期6年。检疫处理单位需要延续《核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颁发《核准证书》的直属海关申请延续。直属海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换发《核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