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有效期6年。检疫处理单位需要延续《核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颁发《核准证书》的直属海关申请延续。直属海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换发《核准证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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