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疫处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颁发《核准证书》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检疫处理人员变更; (三)其他重大事项变更。 符合规定要求的,直属海关应当在收到相关资料后20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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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