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疫处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颁发《核准证书》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检疫处理人员变更; (三)其他重大事项变更。 符合规定要求的,直属海关应当在收到相关资料后20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疫处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颁发《核准证书》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检疫处理人员变更; (三)其他重大事项变更。 符合规定要求的,直属海关应当在收到相关资料后20日内完成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