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检疫处理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上一年度检疫处理情况工作报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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