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检疫处理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上一年度检疫处理情况工作报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