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检疫处理单位应当建立检疫处理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检疫处理业务。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