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检疫处理单位应当建立检疫处理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检疫处理业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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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