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检疫处理单位应当开展处理控制和处理效果评价,保证检疫处理效果,保护环境和生态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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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