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检疫处理单位应当开展处理控制和处理效果评价,保证检疫处理效果,保护环境和生态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