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出入境检疫处理”是指利用生物、物理、化学的方法,对出入境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检疫对象采取的消除疫情疫病风险或者潜在危害,防止人类传染病传播、动植物病虫害传入传出的措施。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以下简称检疫处理单位)是指经直属海关核准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以下简称检疫处理人员)是指经直属海关核准,在检疫处理单位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人员。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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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