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海关对未取得相应《核准证书》的单位、未获得相应《从业证》的人员及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的检疫处理结果不予认可。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