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海关对未取得相应《核准证书》的单位、未获得相应《从业证》的人员及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的检疫处理结果不予认可。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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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