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关按照“安全、高效、环保”的原则,定期开展检疫处理药品、器械等口岸适用性评价工作,确定适用于口岸使用的药品、器械名录。检疫处理单位实施口岸检疫处理工作时应选用目录内药品、器械,按照有关要求科学规范用药。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海关按照“安全、高效、环保”的原则,定期开展检疫处理药品、器械等口岸适用性评价工作,确定适用于口岸使用的药品、器械名录。检疫处理单位实施口岸检疫处理工作时应选用目录内药品、器械,按照有关要求科学规范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