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关按照“安全、高效、环保”的原则,定期开展检疫处理药品、器械等口岸适用性评价工作,确定适用于口岸使用的药品、器械名录。检疫处理单位实施口岸检疫处理工作时应选用目录内药品、器械,按照有关要求科学规范用药。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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