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直属海关应当建立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档案,将检疫处理单位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并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检疫处理单位制定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海关应当定期组织对所辖地区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及其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疫处理单位的检疫处理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直属海关报告。 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海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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