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检疫处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检疫处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检疫处理单位制定的工作方案实施检疫处理,做好安全防护,保证处理效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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