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检疫处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从业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全国通用。检疫处理人员需要延续《从业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颁发《从业证》的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直属海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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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