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检疫处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从业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全国通用。检疫处理人员需要延续《从业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颁发《从业证》的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直属海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检疫处理人员
《从业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全国通用。检疫处理人员需要延续《从业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颁发《从业证》的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直属海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