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检疫处理人员第二十一条检疫处理人员资格分为两类,即熏蒸处理类(A类、B类)、其他类(C类、D类、E类、F类、G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