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检疫处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检疫处理人员资格分为两类,即熏蒸处理类(A类、B类)、其他类(C类、D类、E类、F类、G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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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