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检疫处理人员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检疫处理基本知识,掌握检疫处理操作技能的人员,可以参加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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