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检疫处理单位

第十九条

直属海关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并送达《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以下简称《核准证书》)。 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直属海关作出的核准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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