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检疫处理单位
第十九条
直属海关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并送达《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以下简称《核准证书》)。 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直属海关作出的核准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检疫处理单位
直属海关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并送达《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以下简称《核准证书》)。 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直属海关作出的核准决定,应当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