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检疫处理单位

第十八条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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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