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检疫处理单位第十八条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