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检疫处理单位

第十七条

直属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组成评审专家组,对提出申请的检疫处理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