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检疫处理单位第十七条直属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组成评审专家组,对提出申请的检疫处理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