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检疫处理单位
第十六条
直属海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直属海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