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检疫处理单位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所属检疫处理人员名单。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