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检疫处理单位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所属检疫处理人员名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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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