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检疫处理单位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F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理场所、仪器、设备、放射性物品购置及存放、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持有放射性设备使用许可证。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检疫处理单位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F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理场所、仪器、设备、放射性物品购置及存放、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持有放射性设备使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