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编制文化和旅游部年度立法计划。 各司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立项申请报送政策法规司,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展情况和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政策法规司应当对各司局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立法计划报部务会议审定后印发公布执行。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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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