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编制文化和旅游部年度立法计划。 各司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立项申请报送政策法规司,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展情况和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政策法规司应当对各司局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立法计划报部务会议审定后印发公布执行。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立 项
政策法规司负责编制文化和旅游部年度立法计划。 各司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立项申请报送政策法规司,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展情况和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政策法规司应当对各司局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立法计划报部务会议审定后印发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