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立法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法内容和程序符合宪法和上位法规定; (三)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职权的同时明确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