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6日颁布的《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文化部令第37号)、2011年4月6日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36号)同时废止。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6日颁布的《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文化部令第37号)、2011年4月6日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