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部门规章的解释草案由起草单位负责起草,政策法规司参照草案送审稿审核程序提出意见,报请部务会议审议决定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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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