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部门规章的解释草案由起草单位负责起草,政策法规司参照草案送审稿审核程序提出意见,报请部务会议审议决定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部门规章的解释草案由起草单位负责起草,政策法规司参照草案送审稿审核程序提出意见,报请部务会议审议决定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