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 (一)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以及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起草、解释、修改、废止部门规章; (四)审议文物方面的立法。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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