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九条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部务会议审议意见,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起草单位对立法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部长签署。 规章签署后以令的形式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上报国务院审议。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根据部务会议审议意见,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起草单位对立法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部长签署。 规章签署后以令的形式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上报国务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