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九条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部务会议审议意见,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起草单位对立法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部长签署。 规章签署后以令的形式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上报国务院审议。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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