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审 核

第十六条

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退回起草单位进行论证: (一)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草案送审稿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充分协商的; (三)未依法公开征求意见的; (四)草案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 被退回的草案送审稿,经起草单位修改完善、符合送审条件的,可以重新送审。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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