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二条

立法草案可能影响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立法草案涉及国际条约和对外贸易政策的,起草单位应当开展贸易政策合规评估。 立法草案涉及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或者重大行政措施等情形的,或者可能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风险评估,提出应对预案。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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