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一条

立法草案有下列情形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听取意见,并在论证、起草阶段及时与政策法规司沟通有关情况。 (一)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的; (二)减损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三)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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