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起草立法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单位应当将立法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征求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