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应急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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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