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制定机关
应急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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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