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

制定机关
应急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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