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制定机关应急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