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制定机关
应急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