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 制定机关
- 应急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