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制定机关应急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