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制定机关
应急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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