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制定机关应急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