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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